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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72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1 号楼 2201 室电话:021-51877676 传真:021-61859565邮编:200127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致: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的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修订”),出具《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己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相关规定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公司己向本所保证,其己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和文件材料,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材料均己向本所披露;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以及所作的陈述和声明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修订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出具了《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的有关用语与简称与前述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同用语与简称含义相同。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事实和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文 一、 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为本 次调整履行了如下程序: 修订<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 及《关于修订<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的议案》 。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修订<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修订<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的议案》。因涂科云先生、刘庆磊先生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监事,并已履行 相应的回避表决程序。由于公司共有监事 3 人,其中 2 人为关联监事而回避表决程 序,故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上述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修订已经按照《员工持股计 划指导意见》和《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议程序,本次 修订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本次调整的内容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上海盛剑环境系 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修订<上海盛 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对《上 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内容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风险 “盛剑环境”或“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 称“盛剑环境”或“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提示 下称“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本 划已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第一期员 计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获得公司股东 工持股计划(修订稿)(以下称“员工持股计 大会批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设 划”、“本员工持股计划”、“本计划”、“本次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立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能否获得公 司股东大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三)……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人数为 (三)……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人数为不 不超过 94 人,其中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 超过 109 人(不含预留部分),其中董事(不含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 7 人,具体参加 独立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 7 人, 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过 2,691.0910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 额 为 1 元 , 本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的 份 数 上 限 为 限为 2,691.0910 万份,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以 总额为准。…… (五)……本计划合计受让的股份总数不超 (五)……本计划合计受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 过 151.10 万 股 , 占 公 司 当 前 总 股 本 的 1.79%。本员工持股计划具体受让股份数量 体受让股份数量根据参加对象实际出资缴 根据参加对象实际出资缴款情况确定。 款情况确定。特别提示 …… …… (七)本员工持股计划(含预留份额)购买公司 (七)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公司回购股份的 回购股份的价格为 17.81 元/股,为公司回购股 价格为 17.81 元/股,为公司回购股份均价 份均价 35.61 元/股的 50.01%。 35.61 元/股的 50.01%。 (八)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48 个月,自 (八)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48 个月, 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 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 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首次授 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 予部分的标的股票分三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 股计划分三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 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 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 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 计划名下之日起满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 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 40%、30%、 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 40%、 标达成情况和持有人考核结果确定。 司业绩指标达成情况和持有人考核结果确 定。 修订前:第三 章 (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员工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及骨干持股 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合计不超过 109 人(不含预留部分),具体参加人数计划 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持有 ……人的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确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时资金总额不超过 3,998.345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00依据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上限为 3,998.345 万份,具体资金总额及份数以实际出资金额确定。和范 围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员为公司员工,其中拟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 7 人,认购总份额不超过 1,199.5035 万份,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总 份额的比例为 30.00%;核心及骨干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认购总份额不超 过 2,143.4335 万份,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为 53.61%;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置预留份 额 655.4080 万份,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为 16.39%。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如下所示: 占本员工 拟认购份额 拟认购份额 持股计划 对应股份数 序号 姓名 职务 上限 总份额的 量上限 (万份) 比例 (万股) 核心及骨干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 其他人员(不超过 102 人) 预留 655.4080 16.39% 36.80 合计 3,998.3450 100.00% 224.50 注:…… 部分权益份额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其他员工或计入预留份额。最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员工人数、名单及认购份额,由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缴款时间由公司统一通知安排。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其拟认购份额可以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参与对象申报认购,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参与对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或计入预留份额。调整后,单个员工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本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暂由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汪哲女士代为持有,汪哲女士不享有该部分份额对应的权益。预留份额在被授予前,不具备与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相关的表决权,不计入持有人会议中可行使表决权份额的基数。预留份额的分配方案(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参与对象、认购价格、解锁条件及时间安排等,下同)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委员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 12 个月内一次性或分批次予以确定,考虑到该安排对汪哲女士产生资金占用影响,因此预留份额持有人认购出资额为预留受让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按实际天数计算)。预留份额的参与对象可以为已持有本持股计划份额的人员,亦可为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员工,但若获授前述份额的人员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则该分配方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确定。若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 12 个月内该预留份额仍未完全分配的,则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剩余份额的处置事宜。修订后:(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范围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及骨干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合计不超过 94 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四)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时资金总额不超过 2,691.0910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额确定。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员为公司员工,其中拟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 7 人,认购总份额不超过 1,065.9285 万份,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为 39.61%;核心及骨干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认购总份额不超过 1,625.1625 万份,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为 60.39%。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如下所示: 占本员工 拟认购份额 拟认购份额 持股计划 对应股份数 序号 姓名 职务 上限 总份额的 量上限 (万份) 比例 (万股)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核心及骨干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 其他人员(不超过 87 人) 合计 2,691.0910 100.00% 151.10 注:…… ……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缴款时间由公司统一通知安排。 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有权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将其放弃认购的份额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其他员工。调整 后,单个员工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 ……第四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员工 3,998.345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 2,691.0910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持股 额为 1.00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 份额为 1.00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计划 3,998.345 万份,具体资金总额及份数根据员工 为 2,691.0910 万份,具体资金总额及份数根的资 实际出资缴款情况而定。 据员工实际出资缴款情况而定。金、 …… ……股票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规模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规模 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股规模不超过 224.50 万股,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股规模不超过 151.10 万规模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125,116,500 股的 1.79%。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125,070,700 股的和购 …… 1.21%。买价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购买价格及其确定 …… 格 方法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购买价格及其确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员工持股计划(含预留部分)购买公司回购股 1、购买价格 份的价格为 17.81 元/股,为公司回购股份均价 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 为 17.81 元/股,为公司回购股份均价 35.61 元/股的 50.01%。 修订前: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及其合理性、合规性 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 12 个月后分三期解锁,具体如 下: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 第一批解锁 40% 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 12 个月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 第二批解锁 30%第五 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 24 个月章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员工 第三批解锁 30% 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 36 个月持股计划 若预留份额于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明确分配情况,则自公司公告预留份额明确分配之的存 日起 12 个月后分三期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续期、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锁定期及 第一批解锁 自公司公告预留份额明确分配之日起算满 12 个月 40%考核 第二批解锁 自公司公告预留份额明确分配之日起算满 24 个月 30%设置 第三批解锁 自公司公告预留份额明确分配之日起算满 36 个月 30% 若预留份额于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明确分配情况,则自公司公告预留份额明确分配之 日起 12 个月后分两期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第一批解锁 自公司公告预留份额明确分配之日起算满 12 个月 50% 第二批解锁 自公司公告预留份额明确分配之日起算满 24 个月 50% ……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要求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本员工持股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净利润增长率(A) 对应考 解锁期 核年度 触发值(An) 目标值(Am) 第一个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解锁期 20.00% 25.00% 第二个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解锁期 44.00% 56.25% 第三个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解锁期 72.80% 95.31%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锁比例 X A≥Am X=100% 考核年度净利润增长率 An≤A<Am X=90% (A) A<An X=0%注: (1)上述“净利润”指标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2)上述解锁安排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本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如果在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明确分配情况,则预留份额的考核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预留份额如果在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明确分配情况,则预留份额的考核年度为 2023-2024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净利润增长率(A) 对应考 解锁期 核年度 触发值(An) 目标值(Am)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个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解锁期 44.00% 56.25% 第二个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解锁期 72.80% 95.31%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锁比例 X A≥Am X=100% 考核年度净利润增长率 An≤A<Am X=90% (A) A<An X=0%注:(1)上述“净利润”指标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2)上述解锁安排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修订后:(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及其合理性、合规性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 12 个月后分三期解锁,具体如下: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 第一批解锁 40% 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 12 个月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 第二批解锁 30% 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 24 个月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 第三批解锁 30% 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 36 个月……(三)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要求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净利润增长率(A) 对应考 解锁期 核年度 触发值(An) 目标值(Am) 第一个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解锁期 20.00% 25.00% 第二个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解锁期 44.00% 56.25% 第三个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解锁期 72.80% 95.31%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锁比例 X A≥Am X=100% 考核年度净利润增长率 An≤A<Am X=90% (A) A<An X=0% 注: (1)上述“净利润”指标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剔除公 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以经公司聘请的 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解锁安排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一)持有人会议 (一)持有人会议第六章 (8)授权管理委员会依据本计划相关规定决定 (8)授权管理委员会依据本计划相关规定员工 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的持 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持股 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确定预留份额的分 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持有计划 配等事项,包括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人份额变动等;的管理方 式 (2)持有人以其所持有的本计划份额行使表决 (2)持有人以其所持有的本计划份额行使 权,每一单位本计划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预留 表决权,每一单位本计划份额具有一票表决 份额在未明确持有人前不具备与持有人相关的 权。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 (二)管理委员会 (二)管理委员会 3、管理委员会行使的职责 考核未达标等原因而收回的份额的再分配 (7)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审议确定预留份 方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分配除 额、因考核未达标等原因而收回的份额等的分 外)。 配/再分配方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分配除外); (三)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具体事项 (三)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具体事项 2、授权董事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包括但不 限于提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决定未完 全分配的剩余份额及对应公司股票权益的 于提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决定预留份额 处置事宜。 未完全分配的剩余份额及对应公司股票权益的 处置事宜。 修订前: 假设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底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将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所持有的公司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以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当日的收盘 价(37.63 元/股)预测算,预计本员工持股计划首次授予的 187.70 万股股票对应的股份支付 总费用为 3,720.21 万元,费用摊销情况测算如下: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第九 3,720.21 201.51 2,294.13 883.55 341.02章员工 注: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持股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预留份额,预留份额分配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计划的会 修订后:计处 假设公司于 2023 年 1 月底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将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 理 持有的公司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以董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当日的收盘价(35.97 元/股)预测算,预计本员工持股计划授予的 151.10 万股股票对应的股份支付总费用为 2,743.98 万元,费用摊销情况测算如下: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第十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不包括公司控一章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不包括公司员工 控制人、董事汪哲女士仅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持股 预留份额代为持有人,不享有该部分份额对应 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汪鑫先生为公司实计划 的权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汪鑫先生为 际控制人、董事汪哲女士之弟。前述人员与的关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汪哲女士之弟。前述人员 本计划存在关联关系,在公司董事会、股东联关 与本计划存在关联关系,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大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提案时,公系及 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提案时,公司实 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张伟明先生和汪哲女一致 际控制人、董事张伟明先生和汪哲女士,以及其 士,以及其他关联方将回避表决。行动 他关联方将回避表决。关系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内容不变。公司同时制定 了《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摘要(修订稿)》与 《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对上述条款进行了同步修订。 三、 本次修订的信息披露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和《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的规定,公司应在《公 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董事会决议、《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决议、本 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文件,并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员工持 股计划实施进度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应按照《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和《自律监管指 引 1 号》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本次修订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己就本次修订按照 《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议程序,本次修订尚需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修订内容符合《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 及《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尚 需按照相关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本次修订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以下无正文)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踩到狗屎即狗屎运,在中国旧社会时期,农村化肥少,大都是用粪便发酵后做肥料的。但是人的粪便往往不足,所以就有了一种现象,就是早上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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